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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你到底是啥子人?

2011 Oct 24 個人品牌/自媒體/創作

你可以先看兩篇文章:
 
部落客不實宣傳 擬修法最重罰千萬 (馬克好帥!好像張學友)
立院初審 部落客推薦不實須連帶賠償
 
不想連去看的人,我用一句話說:部落客收錢寫廣告文但商品不如他們寫的那麼好所以台灣政府要罰他們錢。

…這原本應是個愉快的夜晚,老婆帶女兒回娘家,我可以在家吃上回沒吃到的鹽酥雞配啤酒,然後開始翻閱賈伯斯傳記,而就在下班前我看到了以上的新聞,身為最近又再刷的暢銷書《部落客也能賺大錢》作者,在第一時間跳出來講幾句話,也是非常合理的。
 
別人寫過的觀點我就不重複了,他們說的我都大致同意,另外一方面,我也能大致了解立委們立法的用心良苦,在我提供我的觀點之前,先說一個小故事。
 
故事發生在多年前,我代表EmailCash去拜訪一個綠營的立委,討論「垃圾郵件法」的相關問題,這位立委給我看了他的「垃圾郵件法」的草案,我認為十分切題,還不錯,這位立委算理性、又有產業sense,我猜八成「垃圾郵件法」要一讀通過了,但最後沒有通過,我問他為什麼,他說他隨後跟業界的其他人士討論,大家都持反對意見,這些反對的人包括ISP業者,和幾家大型入口網站,反對的理由我在此不便說明,內行人想個一分鐘就會想通。除了企業界的不支持(精確的說是冷漠對待),還有敵對政黨的不同調,對方立委質疑,若垃圾郵件犯法,那亂塞DM到你信箱是否也犯法;貸款推銷員的電話亂槍打鳥是否也犯法,若要罰,則應該立一個法來「通吃」,不能只是亂發eDM犯法,你覺得這有沒有道理?其實乍聽之下,很容易被唬住。
 
在「垃圾郵件法」上,我認為這沒有道理,若要「通吃」,應該立三個法,「垃圾郵件法」、「信箱地權非法入侵法」、和「電話擾民、謝謝我不需要」法,因為侵入的載具、背景、資源不同,若要我的法大過你的法、藍綠藍綠藍綠互相企圖蓋掉對方,則這些法永遠沒有被實現的一天,所以「立法」這件事並不單純,並不是對人民有利那麼簡單,重點是要對特定企業有利、對特定企業有利就是對立委本身有利,對自己有利是最重要的,不然就不會出現「政府專用環保垃圾袋」這種智障法案了。
 
 回到「大法蓋小法」上頭,很多人看待「部落客法案」會持相反意見,是因為若部落客代言被罰,那是否電視節目、廣播節目、藝人置入,甚至泡麵碗封上有大塊牛肉都是不實廣告啊,大家都是媒體,若要罰,是不是大家都得罰?為何會從相對小眾的網路媒體開始落實,不打老虎只打蒼蠅?這些立委還真是狀況外,網友才是老虎啊,除了老虎,還藏有龍呢。網友、分享、廣告、價值觀這些名詞實在很難去定義,要在一個連垃圾郵件法都沒有的網路落後國家,制定一個世界首創的部落客不實廣告法,台灣政府還真他X逆向創新,本末倒置、不分輕重緩急、不懂青紅皂白,一些不懂網路的官員,縱容那些妨礙國家網路發展的企業就算了,還要進一步殘害網路的自由供需機制,用他們短淺的眼界和學識,來濫用權力砍掉市場上那隻應該存在卻看不見的手,有時候,我真的覺得若沒有政府干涉,台灣會更好。
 
故事講完了,那我對這條草案的觀點是什麼呢?
 
我認為,大家都搞錯了!我說的大家是你、你、還有你!如果林志玲代言了OSIM,有天她開了一個部落格,把她的使用心得分享出來,請問林志玲是部落客嗎?如果馬克花猴穿了一件漂亮的洋裝去參加電視錄影,在節目上分享這件衣服有多美,結果看電視的觀眾去買了這件衣服而覺得穿起來不美,請問部落客花猴是否應該受罰?
 
看過我的書,上過我的課,或私下聊天的朋友,應該已經聽過我講了8000次:「部落格」就是個人網站。「部落格」他就是一個「科技字」,不是文化字、不是身份字,更不是什麼狗屁web2.0的流行字,部落格不就是一種新的技術,能讓你更方便的在網路上表現嗎?如果你同意我的觀點,那麼「部落客」又是誰?以前在Geocities有個人網頁的站長算嗎?以前在明日報個人新聞台的台長算嗎?還是只有無名小站的使用者才算?

「部落客」就是一個利用「部落格」這項工具的「個人」或「多人」,他可以是任何人,只要你會按幾個鈕註冊無名小站,你就是部落客。所謂的人氣部落客就是「從網路紅起來的個人品牌」,就跟古早時代從報紙、從廣播、從電視發跡的那些人一樣,這些人充分利用他們善用的媒體、管道、工具、科技,發展出個人品牌,然後利用個人品牌的影響力賺錢,所以,若台灣政府喜歡用大法壓小法,這個法應該是這樣的:
 
所有擁有「個人品牌」的公民,都不可以收錢做誇大不實的廣告,假如廣告不實,應該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達收受報酬的10倍,這些擁有個人品牌的族群包括藝人、學者、部落客。喔,對了,還有立法委員。有本書中寫道,台灣立法委員的「認養金」是新台幣2000萬元,10倍就是…媽呀,兩個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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